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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战略研究会章程(修正案)

时间:2018-12-25 阅读:210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安徽省发展战略研究会,英文译名为:

Anhui Association of Development Studies,缩写AADS。

第二条  本会是安徽省内从事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教学和实际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承认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是省社科联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探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研究安徽省发展战略和企业战略管理,为建设安徽全面小康社会目标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社科联、社团登记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驻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100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对发展战略学、区域经济学基础理论及学科发展的前沿性课题研究;

(二)组织会员从事我国地区和我省发展战略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城市及县域经济的研究;

(三)接受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发展战略方面的委托课题及咨询研究;

(四)为企业的战略管理开展咨询研究;

(五)组织省内区域经济学、地区发展战略学及企业战略管理方面的学术交流活动;

(六)与省外及境外有关学术机构与团体开展学术交流;

(七)面向有关业务部门组织专业培训活动;

(八) 办好本会会刊《战略研究》。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区域经济学、发展战略或企业战略管理研究方面有一定的科研成果或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四)在区域经济学、发展战略或企业战略管理的教学方面有突出成绩。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有两位理事介绍;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会刊及有关资料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拥护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在理事之外增设立个人会员制度。保留“单位会员”制(即以往所说的“团体会员”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研究会确因工作需要,可个别地临时增补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临时处理本会的重要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办理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由会长授权的有关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的聘请由常务理事会提名,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业务主管部门拨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理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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